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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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3
栏目: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学校公共用房管理,维护房屋及构筑物类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学校拥有产权,用于面向学校师生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医疗、银行取款终端、网络通信、环保监测等)而对外租赁的公用房产。

第三章管理部门

第二条后勤保卫处负责公共用房的日常归口管理,包括正常房屋建筑维护、消防及水电安全工作等。

第三条公共用房租赁合同签订后须向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四条在确保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基础上,根据承租单位经营项目需要确定租赁区域,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租赁条款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应明确:租赁地点、面积、用途、合同期、年租金、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支付方式、水电费结算时间、水电费结算价格、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承租单位不得将承租房产转租、分租经营,或改变合同规定用途。

第七条 公共用房租期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商延长租赁期,每次延长租赁期不能超过租期年限。

第五章日常归口管理

第八条后勤保卫处负责落实租赁合同条款规定的有关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结算费用,做好承租单位与学校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检查、监督公共用房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非承租单位施工或使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配电电系统、消防系统、室外供水管网维修、室外排污管网疏通工作。

第六章承租单位管理

第十条承租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的管理,为学校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承租单位在租赁房屋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履行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配合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禁止在租赁房屋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通知消防部门和学校职能管理部门排除;保持租赁房屋内环境清洁,不乱堆乱放杂物、乱排放污染环境废物。

第十二条承租单位装修施工时不得损坏房屋的原有承重结构、改变房屋外立面,不得损坏和改变原有的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设施及管线,负责恢复因使用或施工不当造成的房屋、供电、供水系统损坏工作。

第十三条承租单位因设备更新、维护需要进入校园时相关人员必须出示承租单位开具的证明,履行门卫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承租单位车辆进入校园时应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按标示地点停放车辆,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第十五条承租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承租单位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的,须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通知,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0%计算,租金按实际时间结算,如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衢职院勤〔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