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促进教育、教学、科研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深化“平安校园”建设。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教育”的方针,对学校存在的各种不安定因素,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慎重对待、及时处置,确保安全稳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内发生的除消防、卫生、抗洪等已拥有专项应急预案之外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总指挥:校长
副总指挥:其他校领导(不含校党委书记、校长)
成员: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各处(室、中心)负责人、直属单位(部)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办,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后勤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职责: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立即启动预案,快速调动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
2.掌握事态情况,研究、决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3.分析、总结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对主要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布置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各部门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本部门发生的突发事件,收集、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所发生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及时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
(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及其职责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部下设5个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自行组建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及处置预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1.通讯联络组
组长:校办主任
副组长:校办副主任
成员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2)上报事态发展情况,传达指挥部的处置方案;
(3)安排应急车辆;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现场处置小组
组长:后勤保卫处处长
副组长:学生处分管副处长、后勤保卫处分管副处长
成员由后勤保卫处、学生处(学工部)和相关二级学院等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收集信息,了解和掌握突发性事件的基本情况;
(2)控制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其他骨干;
(3)把握事件动态,全力做好劝阻说服工作,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调查处理小组
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
副组长:团委书记、后勤保卫处分管副处长
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团委、后勤保卫处等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掌握事件的骨干、了解人员基本情况;
(2)收集证据(摄像、照相、询问、痕迹、物证等证据保全);
(3)查清事件真相,提出处理意见;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宣传教育小组
组长: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宣传部副部长、学生处分管副处长
成员由宣传部、学生处(学工部)等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运用广播、黑板报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
(2)加强教育引导,切实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5.救护与后勤保障小组
组长:医学院院长
副组长:后勤保卫处分管副处长
成员由医学院、后勤保卫处等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救护伤员,守护重点要害部位;
(2)迅速组织、调集所需装备、物资;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预案的实施
(一)案情报告
各部门(单位)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非工作日期间报校值班领导),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究事件,迅速做出处理决策,同时指挥各工作组把握时机,立即行动,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启动预案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处置工作总指挥宣布启动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应急处置
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根据指挥部命令和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师生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
(二)预案演练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教育、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
2.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3.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校园秩序;
4.隐瞒、缓报、谎报事件真相;
5.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6.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
7.不服从指挥部调度;
8.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五、本预案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预案与本预案不符的,以本预案为准。
衢职院保〔2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