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保障师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高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等精神,遵照“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是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服务师生”的原则,动员全校力量积极参与,为学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公共卫生工作及主要任务
第四条 学校公共卫生包括公共环境卫生、卫生宣教、疾病预防与诊治、传染病防控、心理健康教育、食品与饮用水卫生安全等工作。其主要任务为:参与学校整体规划和建筑设计,在建筑通风、采光、保温、公共卫生设施安排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监督室内设施配置,以符合高校学生生长发育和身心健康特点;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监测师生健康状况,分析原因,对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等提供参考意见;监督教学实训场所、学生宿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监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加强学生常见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做好传染病疫情报送和场所消毒工作;指导做好学生晨检和因病休学和复学工作;参与社会公共卫生特殊时期校园应急管理政策制定。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学校公共卫生管理政策,建立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制定并履行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公共卫生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把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定期组织公共卫生检查,消除卫生隐患,改善校内卫生环境,保障师生身心健康;督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4.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人员进行预防控制、临床救治、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事件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负责做好日常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2.熟悉各类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协调校内各部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预防和消除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3.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按照公共卫生领导小组的布置,迅速正确地做出反应,并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4.做好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资料归档、考核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公共卫生工作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我校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二级学院书记、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后勤保卫处职责
1.在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制定全校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组织常规公共卫生检查,健全学校公共卫生资料档案;负责资料报送,负责年度总结、考核工作。
2.监督检查各部门公共卫生管理落实情况。负责监督全校室外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公共场所、传染病发生场所的消毒工作;负责学校除“四害”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公共卫生异常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定期对学校公共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
3.宣传普及疾病预防知识。要根据季节的变化,提示防病的重点,及时公告重点传染病的流行趋势,宣传预防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常见病等知识。
4.负责校园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负责疫情防控数据的整理、上报;负责防疫用品采购、发放;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防控要求,负责做好发热隔离学生的送检、吃、住、用及废弃物处置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校园环境整治,做好教室、寝室、食堂、图书馆、电梯等公共区域的通风、消毒;负责公共场所配备洗手用品。
5.负责食品安全卫生工作。组织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培训教育;组织实施蔬菜农药残留量监测,指导做好食品留样工作;监管食堂泔水流向,监管食品添加剂使用;负责餐饮制作全过程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水质检测、桶装水、开水机清洗、消毒。
7.负责指导和协调学校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学校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安排学校正常开学期间的门诊工作,并承担师生常见疾病的诊治,实行24小时值班制;负责对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安排好上级医院;做好就诊人员的资料统计和管理,定期向学校反馈疾病发生总体情况分析,承担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法定责任;针对学校多发的食物中毒、肠道和呼吸道传染病等,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消毒药品等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各类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8.负责公共卫生教育宣传,开展公共卫生教育、培训,组织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促进学校各项卫生工作的有序开展。
9.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现场保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向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卫生事件发生原因和善后处理。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职责
1.负责校内各部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
2.负责有关重要信息的报告,特别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把握舆论导向和对外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宣传部职责
1.根据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利用学校各类宣传平台,定期做好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2.结合国家特定宣传日,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预防结核病、控烟禁毒、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范、传染病防控等专题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学校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舆情管控,负责发布学校对外信息通稿。
第十二条 学工部职责
1.负责招生录取时新生健康档案的审核,负责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做好新生入学后的健康复查工作,负责新生报到时对健康特殊状况学生问题的处置。
2.负责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承担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负责突发学生心理问题事件的应急处置。
3.积极倡导并组织学生体育锻练,增强学生体质,倡导校园健康生活方式。
4.负责制定学生公寓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卫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教务处职责
1.负责将大学生健康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各环节,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多种方式加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身体检查、生殖健康、校园应急救护等相关知识、方法和技能的教育,增强健康教育教学效果。并按规定要求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
2.负责因病需休学与复学学生的健康材料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人事处职责
1.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健康体检工作。
2.负责教职工病休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职责
负责校内设备配置工作符合国家学校卫生条例,适合学生身体发展特点。负责校内设备辐射监测与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职责
负责开展教职工健康体育活动;监督教职工劳动保护条件实施与改善。
第十七条 团委职责
1.根据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组织开展专题学生健康知识讲座。
2.协助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学生宣传、组织、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数字校园建设中心职责
负责公共机房、语音室、多媒体教室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图书馆职责
负责图书馆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职责
1.负责建立本部门公共卫生工作网络,确定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公共卫生开展情况建立资料台账。
2.负责本部门办公、教学、实训、公寓等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3.落实本部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4.负责本部门学生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落实学生晨(午)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缺勤情况,核实缺勤学生健康状况,传染病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督促学生及早治疗。
5.负责本部门传染病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报告。对确诊的患传染性疾病学生必须报后勤公共卫生管理员,由公共卫生管理员做好资料复核,并依法向上级部门报告疫情。
6.负责患病学生的处置,对患病学生和健康特殊问题学生的妥善安排;负责因病休学与复学学生的资料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部职责
1.负责按照国家体育卫生标准提出修建体育教学场地、购买体育器材的计划,实施大学生健康教育教学计划。
2.认真组织实施阳光体育活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春健身活动。体育活动进行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负责实施健康特殊问题学生的个体化体育教学。
4.负责学生体质测定工作。
5.负责游泳池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公共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负责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业务对接,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卫生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实施内部卫生管理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监督检查采取主动接受省、市、区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学校内部自我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学期组织对全校性公共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负责将公共卫生督查结果向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视情况在全校公布。
第六章 公共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对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投入,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疾病防控经费、健康教育经费、体检经费、卫生经费使用;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改造有计划、有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内公共卫生管理员、餐饮管理人员、公寓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单位公共卫生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知识学习,参加专项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落实公共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给予相应工作人员或单位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将追究直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衢职院勤〔201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及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