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商业用房的科学、集约管理,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文件精神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商业用房是指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规划可出租作为商业经营和商业办公的公有用房。
第二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院商业用房具体管理责任部门。
二、租赁管理
第三条 学院商业用房对外租赁由学院根据规划、房源状况,确定经营区域,并公开预告,接受租赁意向咨询。
第四条 商业用房招租分公开竞价招租和协议租赁二种,公共服务单位、校企合作单位租赁学院商业用房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五条 投标人的资格:应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无不良经营记录和债务纠纷。
第六条 商业用房租赁须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交纳年租金2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规定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押金、卫生费等。
第七条 商业用房一个租期为2年。租赁期间承租人执行条例良好,期满后经学院同意,可在提高年租金6%后再签租,租期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转让、转租、分租经营,或改变商业用房的使用性质。
第九条 提前中止合同或因其它因素收回的商业用房,可按原招标价出租或由学院招标办重新组织招租。
三、房屋维修、装修和广告管理
第十条 商业用房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设施、室外供电系统、进水管道、室外主排污下水管道等疏通维修由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的门窗维护、窗户渗水维修、室内供电供水维护、内墙维修和保养等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二条 商业用房进行室内装修,须事前按消防安全、卫生要求做好设计方案,向学院商业用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商业用房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的原有承重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外立面,不得损坏和改变原有的消防设施,不得改变水、电进线口,不得损坏、改变排污管道。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不得以拆除装修为由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承重墙体、屋顶、门窗、地面等),不得损坏或拆除房屋的其它附属设施。不得以装修为由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十五条 商业用房牌匾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使用文字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牌匾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店的名称、标识,不得作为商品宣传广告。店面广告牌匾必须按学院规范要求制作、定位安装。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商业用房广告设施、店面牌匾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擅自变更牌匾的规格、安装位置,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店面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牌匾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商业用房校内立面或地段擅自悬挂、设置、张贴商业性广告。
四、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学院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必须依法持证经营,即必须持有工商营业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在经营活动中要自觉接受国家工商、卫生、防疫、税务、城管执法等政府职能部门对商业用房、商业活动的检查、监督,配合学院职能部门对商业用房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整治。
第二十二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在经营中要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配合学院消防安全检查,爱护承租房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乱拉乱接电源线,不使用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伪劣电器或高热电器,不在商业用房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通知消防部门和学院职能管理部门排除。
第二十三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条例,遵守学院治安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开设进入校园的通道,为自己或他人进出校园提供便利,影响学院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商业用房禁止经营网吧、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室、洗衣店,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医疗诊所。商业用房承租人必须按学院的招标要求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随意改变经营范围或擅自增加经营项目。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经营项目和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第二十五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要自觉做好门前“三包”,不乱丢、乱堆放垃圾和杂物,不乱排放污染环境废物,保持商业用房环境清洁。禁止在校内占地堆放物品,禁止在商业用房四周晾晒衣物。
第二十六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必须按学院合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卫生费。
五、商业用房的交接
第二十七条 商业用房租赁时,学院管理部门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出租房屋移交手续,对房屋主体情况、附属设施、水电表读数等进行书面确认,书面确认凭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退回、收回出租商业用房时,承租人必须先清理房屋、结清水电费用,持交付时书面确认凭据,与学院管理部门接洽,进行现场查验、交回租赁房屋。
第二十九条 商业用房的交接以合同起止日为依据,出租、承租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接。否则引起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必须持管理部门签字确认的房屋收回凭证,到学院计财处领回合同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
六、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业用房公开竟价招租时如有违约,按具体招标文件执行。协议租赁时按签约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业用房在装修过程中违反房屋装修规定,出现不符合消防、卫生规定,或破坏房屋结构,改变房屋外立面,破坏消防、供电、供水、排水、排烟等设施,店面牌匾广告设置不符合规范等行为,将不得投入营业。学院将责令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造成学院及他人财产损失,相关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业用房经营活动在国家职能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接受国家处罚,责任自负。经营活动在接受学院消防、治安、卫生等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学院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商业用房承租人存在下列违约行为之一,学院将按合同约定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酌情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将违约者列入不适合租赁者名单:
1.经营项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经学院指出、劝阻后不予整改。
2.擅自转让、转租、分租或改变商业用房的使用性质
3.不服从学院管理和监督,影响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
4.在经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有关机关严重处理,不适合继续经营。
5.违反房屋装修规定,经劝告后不予整改,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保留追究承租人承担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6.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租金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拖欠交纳租金10天以上(含10天)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缴承租人所欠费用。
7.经营期满一年后提前中止合同的,全额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经营期未满一年提前中止合同的,扣除全额合同履约保证金,扣除当年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0%。
8.合同期满或提前中止合同,又逾期不退房的,学院将按每日租金的二倍收取违约金,并有权清空店面、收回该出租房。由此造成的商业用房内物品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参与学院商业用房竞标的个人、单位或协议租赁单位,在竞标或签订租赁合同前须仔细阅读本管理条例,同意并承诺遵守本管理条例是签订租赁合同的前提条件。本管理条例作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附件,具合同条款同样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