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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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后勤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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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30
栏目: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根据项目预算经费性质及额度,可分为两类:政府投资类基建项目 学校1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维修改造项目,包括使用校内维修经费和各部门(单位)使用其他经费开展的维修改造项目

第二条 基建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申报审批、可行性研究、立项申报、勘察、设计、造价、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施工管理、施工监理、质监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及审计、款项支付和后期管理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后勤保卫处基建科是学校基建项目管理的责任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校园基建项目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校内公共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的重大改造及主体维修。

(三)负责申报基建项目,组织设计、预算编制,做好招标前期相关工作,报告基建项目实施情况。

(四)配合学校采购部门开展基建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对与学校合作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管,按规范要求实施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工期控制、造价控制等工作。

(五)负责基建项目签证、结算审核等有关管理工作,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开展基建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提供基建项目年度计划、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资料。

(六)负责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完成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各类单项验收工作。

(七)做好基建项目的各类统计与总结,组织相关单位对已竣工项目定期回访,协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保工作,办理基建项目各类规费、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结算手续。

(八)负责代建项目的交接,根据代建协议参与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代建的校园基建项目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基建项目经费筹措及年度支出预算、项目资金日常管理, 负责竣工验收后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采购处)牵头负责学校自行组织的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基建项目建设的监督工作,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和需要组织项目审计。

第七条 基建项目的使用部门,应积极参与并做好项目的前期对接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项目投入使用后及时反馈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以更好的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类基建项目,项目报送前需经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由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代建,后勤保卫处基建科根据代建协议代表学校履行参与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 大额维修改造项目,列入学校年度维修经费预算的年度计划需经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项目执行时,单项预算在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单项预算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各部门使用其他经费进行的大额维修改造项目需填报《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大额维修改造申报表》,并根据学校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后附项目方案及预算报后勤保卫处基建科。

第十条 根据校园基建项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在上级或学校批准实施具体基建项目后,后勤保卫处基建科应按规定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其中学校批准的1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维修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工作环节进行调整缩减。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立项。

(二)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三)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四)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审定后,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五)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须报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同时组织使用部门对施工图纸设计进行审核。审核意见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七)根据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编写详细的技术交底文件。

第四章 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省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要求选择基建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商。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列入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项目由后勤保卫处基建科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资产与实训室管理除(采购处)做好提供项目技术参数和方案等招标的相关工作,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控制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工作。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编制和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要落实保密措施和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结束后,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等要求签订合同,重大基建项目合同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签定。在签订重大基建项目合同时,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后勤保卫处基建科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必须在具备各项开工条件,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签署开工报告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五条 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交底,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等进行控制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监管;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联系单签证、结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结算初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要高度重视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工期。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包括图纸会审纪要)、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各类改造维修不得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等,不得随意破坏绿化环境与道路设施等。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隐蔽工程须经后勤保卫处基建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现场确认签字后,方可继续实施,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签证,确需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变更及签证审批。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后勤保卫处基建科等相关单位同意后按程序修改,否则不予结算,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而改变施工方案增加的费用不予结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在工地周边竖立安全警示标牌,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文件的签发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外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往来文件全部由后勤保卫处基建科现场代表签收,并及时上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审签;

(二)涉及用材更改和投资增加的签证,必须做到项目内容具体、工程量准确,经后勤保卫处基建科进行价格签证,并按程序报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隐蔽工程或不可再复查的工程量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审计处人员、设计人员、监理、后勤保卫处基建科等现场勘察审验后共同签证,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三)后勤保卫处基建科对往来文件分项目予以登记、盖章后正式对外签发连续编号联系单、签证单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项目投资不得超过原批准概算10%。投资超出原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须向原批准概算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概算调整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质保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要求,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并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后勤保卫处基建科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卫处基建科接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在对工程质量和竣工资料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组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使用部门移交项目有关资料文件,验收不合格时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和施工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即进入质保期,施工单位应按保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在合同约定质保期内,若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质保金。若在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后勤保卫处基建科应督促施工单位维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

第七章 工程结算审核与付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款项结算的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如有)和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质保金、监理费、设计费、审计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九条 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后勤保卫处基建科应对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第三十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需签订补充合同,且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支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及质保金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保修文件约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审计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要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等。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处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委托审计的,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后勤保卫处基建科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审核,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结

束后,审计处负责将资料归还后勤保卫处基建科。

第九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涉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的,后勤保卫处应及时完成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后勤报卫处基建科应加强对维修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的申请、预算、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移交及时。工程技术资料应准备一式二份,一份交衢州市城建档案馆,另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章 廉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后勤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基建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管理规定、招投标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严格依法按章办事。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廉政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以及违反工作程序和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和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履职不力的要进行倒查追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开始施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原《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衢职院〔20196)同时废止。